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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庆县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7-09-20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 李云福点击: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密不可分。近几年,因家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引发了很多令人痛心疾首的恶性事件。在此形势下,人民法院承担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社会责任的任务日趋繁重,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为顺应家事审判的趋势,选取了全国100多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4月又将大理州的四个基层法院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为大理州的家事审判改革奠定了基础。最近鹤庆县人民法院被列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但长期以来,家事审判的案件类型、审判模式、纠纷调处机制等工作已成为该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该院也积极尝试和探索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2016年9月司改以前,该院涉及家事审判的部门有民一庭和黄坪法庭,其中民一庭审判员6人,书记员3人,黄坪法庭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司改后该院民商事审判团队共有入额法官10人,法官助理3人,书记员4人。
二、案件审理情况
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从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出发,创新司法服务社会和家庭的方式方法,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新路径,虽未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但该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及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要求,把家事审判作为该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特别是2016年以来组建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影响较大,争议较大的家事纠纷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对其他家事纠纷案件尽量按家事审判的要求进行审理。
2015年,该院共受理的各类案件1548件中民事案件有934件,其中家事纠纷案件360件,占比38.5%;2016年,该院共受理的各类案件1758件中民事案件有1085件,其中家事纠纷案件431件,占比40.7%;2017年1月1日至8月20日,该院共审结的各类案件1277件(结案数)中民事案件有785件(结案数),其中家事纠纷案件占260件(结案数),占比33.1%。上述家事纠纷案件的统计均不包含涉及家事的执行案件。上述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823件,调撤率为78.3%,案件类型以离婚纠纷为主,另有赡养纠纷、抚养关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三年来,该院的案件数不断上升,年均增长约22.45%,但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和全院干警的努力,该院的审判质效有了明显提升,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原来的61天缩短为27天,30%的案件在周内审结,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家事纠纷案件。
三、主要做法
1、设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其审理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需要更多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目前,由于该院没有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量将案件排期给专业知识丰富,又有丰富人生阅历的法官进行审理,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对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不同领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矛盾纠纷。合议庭成员由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家庭生活经验、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的法官组成。同时,聘请心理咨询志愿者、妇联系统和其他行业中热心调解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和心理疏导,有效化解了各类家事纠纷。
2、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家事案件处理工作中,牢固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四级纠纷化解平台。积极联系司法、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探索建立家事法官与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化解家事纠纷服务平台,家事法官与乡村三级妇联干部化解家庭纠纷服务平台,家事法官与民政和乡民政助理化解婚姻矛盾纠纷服务平台,以及家事法官与各中小学法治辅导员化解涉及未成年人矛盾纠纷服务平台,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目前该院已建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部分案件在基层就已经得到化解,但由于该院尚未出台家事审判相关规范,故对其他服务平台建立尚在积极协调阶段。
3、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家事纠纷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实践中,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及家事审判法官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预设立场,“劝离”与“劝和”相结合。建立诉前调解程序,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平复家庭纠纷导致的心灵创伤,全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亲情化解法”、“子女维系法”、“延时降温法”、“现场调解法”等“调解八法”对案件进行调解。同时充分发挥家族长辈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适时召开家庭或家族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寻求解决之策。
4、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积极协调法律援助
该院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尝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建立以合议庭成员或审判法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参与的调解团队。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积极借鉴前期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中。同时,该院派出5名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为创新家事案件审判提供基础,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当事人感受到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
5、建立家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和安全保护令制度
对原、被告均在本辖区的家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家事法官尽可能到当事人家中开庭,进行情感交流、严肃训诫和法治教育,消除对立情绪。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对无原则性矛盾的夫妻双方,告知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冷静和缓和,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实行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探索建立与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常态化的合作机制,确保人身保护令有效执行合力,并于2017年6月发出了该院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对症下药,延伸司法关怀
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强化说服教育方式,向有利于家庭和睦方向执行。摸透被执行人所思所想,找出当事人之间纠纷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尽量使家庭关系回复到纠纷前的状态;加强说服教育,从道德上讲父母的养育之恩应当回报,从法律上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永远存在;充分的说服教育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时,再考虑运用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就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延伸家事审判的司法关怀。
四、存在的困难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办案压力较大。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从2013年的988件上升至2016年的1758件,年均增长22.45个百分点。但由于该院入额法官仅有20人,法官的办案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果。
2、矛盾日趋复杂,化解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强调调解以消除对立,实现案结事了,但每个家事案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长年积累的亲情、感情纠葛,当事人在开庭前后、开庭过程中公然吵架甚至斗殴的情形时常发生,为此承办法官不仅在案件上耗费大量时间,还要耗费更多精力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释法答疑等工作。
3、举证难度仍较大,事实往往难以真正查清。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家庭成员,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有收集证据打官司的想法,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而一些家庭成员即使知道实情,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导致部分家事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4、送达难度较大,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外出经商和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很多家事案件原告起诉时往往只能说出对方的户籍地,而不能清楚的说出实际住所地,即便能说出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当事人往往也不配合送达,或送达后也不积极出庭应诉。
5、家事法官综合素质与家事纠纷解决的目标要求尚有差距。家事审判的主旨并非仅限于是非判断和定纷止争,还应着力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弥合,更重要的是要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到生活常态。这就要求家事法官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生活阅历、日常经验等方面要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还要心理素质好、承受能力强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疏导、治疗等能力,但从该院的情况看,家事法官离上述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五、家事审判的改进对策
1、完善家事审判的建章立制工作。以第二批试点为契机,借鉴前期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家事审判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下一步全面实施家事审判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2、着力提升法官的综合能力。对家事审判法官进行必要的集中辅导和培训,营造浓厚的业务学习能力,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
3、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取证力度。家事案件对法官职权干预的需求主要体现为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取证,对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涉财产或家暴的家事案件处理中,应多采取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做法,以弥补当事人举证的不足。
4、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文化程度较低、残疾人、遭受家暴以及诉讼能力不足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院与司法局的衔接机制,向司法局提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建议,由司法局指派业务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加大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中华传统美德等教育,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与婚姻担当。善于发现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婚姻美满、尊老爱幼、兄弟情深等代表性案件并及时发布,弘扬社会正能量。通过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等形式,积极宣传家事审判成功经验,让民众真正感受到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情和弥合亲情的良苦用心,营造珍惜家庭、享受关爱的浓厚氛围。
家事无小事,该院的家事审判工作虽起步时间较短,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家事审判法官和家事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创新工作思路,持续重点关注家庭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修复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创新机制、延伸服务、特色做法等方面积极探索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今后全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推进创新工作思路的纵深开展,继续深入实践和总结如何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良性运作和长效发展的方法,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进程提供更多的借鉴和

 

“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密不可分。近几年,因家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引发了很多令人痛心疾首的恶性事件。在此形势下,人民法院承担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社会责任的任务日趋繁重,法院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为顺应家事审判的趋势,选取了全国100多个中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4月又将大理州的四个基层法院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为大理州的家事审判改革奠定了基础。最近鹤庆县人民法院被列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单位,但长期以来,家事审判的案件类型、审判模式、纠纷调处机制等工作已成为该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该院也积极尝试和探索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2016年9月司改以前,该院涉及家事审判的部门有民一庭和黄坪法庭,其中民一庭审判员6人,书记员3人,黄坪法庭审判员3人,书记员2人;司改后该院民商事审判团队共有入额法官10人,法官助理3人,书记员4人。

二、案件审理情况

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从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出发,创新司法服务社会和家庭的方式方法,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改革新路径,虽未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但该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及家事审判改革的相关要求,把家事审判作为该院年度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特别是2016年以来组建了家事审判合议庭,对影响较大,争议较大的家事纠纷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对其他家事纠纷案件尽量按家事审判的要求进行审理。

2015年,该院共受理的各类案件1548件中民事案件有934件,其中家事纠纷案件360件,占比38.5%;2016年,该院共受理的各类案件1758件中民事案件有1085件,其中家事纠纷案件431件,占比40.7%;2017年1月1日至8月20日,该院共审结的各类案件1277件(结案数)中民事案件有785件(结案数),其中家事纠纷案件占260件(结案数),占比33.1%。上述家事纠纷案件的统计均不包含涉及家事的执行案件。上述家事纠纷案件调解撤诉823件,调撤率为78.3%,案件类型以离婚纠纷为主,另有赡养纠纷、抚养关系纠纷和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三年来,该院的案件数不断上升,年均增长约22.45%,但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和全院干警的努力,该院的审判质效有了明显提升,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由原来的61天缩短为27天,30%的案件在周内审结,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家事纠纷案件。

三、主要做法

1、设立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

家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关乎个人及家庭的幸福,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不同,家事纠纷案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和特殊的司法审判规律,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其审理方式应当与一般财产纠纷案件有所差异,需要更多地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目前,由于该院没有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尽量将案件排期给专业知识丰富,又有丰富人生阅历的法官进行审理,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对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专门审理,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不同领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和分家析产等矛盾纠纷。合议庭成员由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家庭生活经验、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的法官组成。同时,聘请心理咨询志愿者、妇联系统和其他行业中热心调解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和心理疏导,有效化解了各类家事纠纷。

2、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家事案件处理工作中,牢固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思路,努力构建四级纠纷化解平台。积极联系司法、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探索建立家事法官与司法所、基层调解组织人员化解家事纠纷服务平台,家事法官与乡村三级妇联干部化解家庭纠纷服务平台,家事法官与民政和乡民政助理化解婚姻矛盾纠纷服务平台,以及家事法官与各中小学法治辅导员化解涉及未成年人矛盾纠纷服务平台,争取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目前该院已建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部分案件在基层就已经得到化解,但由于该院尚未出台家事审判相关规范,故对其他服务平台建立尚在积极协调阶段。

3、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家事纠纷不宜简单地用“一刀两断”式的判决来处理。实践中,该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及家事审判法官严格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法,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调解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预设立场,“劝离”与“劝和”相结合。建立诉前调解程序,由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最大限度平复家庭纠纷导致的心灵创伤,全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利用“亲情化解法”、“子女维系法”、“延时降温法”、“现场调解法”等“调解八法”对案件进行调解。同时充分发挥家族长辈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适时召开家庭或家族会议,从法制、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寻求解决之策。

4、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积极协调法律援助

该院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尝试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建立以合议庭成员或审判法官为主,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参与的调解团队。在家事纠纷诉讼各个阶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疏导。积极借鉴前期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方法融入到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中。同时,该院派出5名法官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为创新家事案件审判提供基础,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让当事人感受到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

5、建立家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和安全保护令制度

对原、被告均在本辖区的家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家事法官尽可能到当事人家中开庭,进行情感交流、严肃训诫和法治教育,消除对立情绪。探索建立离婚冷静期,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对无原则性矛盾的夫妻双方,告知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冷静和缓和,并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达到挽救婚姻的目的。实行安全保护令制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探索建立与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常态化的合作机制,确保人身保护令有效执行合力,并于2017年6月发出了该院的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6、对症下药,延伸司法关怀

在家事执行案件中强化说服教育方式,向有利于家庭和睦方向执行。摸透被执行人所思所想,找出当事人之间纠纷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尽量使家庭关系回复到纠纷前的状态;加强说服教育,从道德上讲父母的养育之恩应当回报,从法律上讲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永远存在;充分的说服教育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时,再考虑运用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就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同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款,延伸家事审判的司法关怀。

四、存在的困难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办案压力较大。该院受理的案件数从2013年的988件上升至2016年的1758件,年均增长22.45个百分点。但由于该院入额法官仅有20人,法官的办案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果。

2、矛盾日趋复杂,化解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强调调解以消除对立,实现案结事了,但每个家事案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长年积累的亲情、感情纠葛,当事人在开庭前后、开庭过程中公然吵架甚至斗殴的情形时常发生,为此承办法官不仅在案件上耗费大量时间,还要耗费更多精力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释法答疑等工作。

3、举证难度仍较大,事实往往难以真正查清。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家庭成员,在纠纷产生前基于亲情信任一般不会有收集证据打官司的想法,纠纷发生后往往难以举证,而一些家庭成员即使知道实情,也往往基于自身利益不愿出庭作证,导致部分家事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4、送达难度较大,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外出经商和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很多家事案件原告起诉时往往只能说出对方的户籍地,而不能清楚的说出实际住所地,即便能说出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当事人往往也不配合送达,或送达后也不积极出庭应诉。

5、家事法官综合素质与家事纠纷解决的目标要求尚有差距。家事审判的主旨并非仅限于是非判断和定纷止争,还应着力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弥合,更重要的是要调整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回到生活常态。这就要求家事法官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生活阅历、日常经验等方面要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还要心理素质好、承受能力强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疏导、治疗等能力,但从该院的情况看,家事法官离上述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五、家事审判的改进对策

1、完善家事审判的建章立制工作。以第二批试点为契机,借鉴前期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积极推进家事审判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为下一步全面实施家事审判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2、着力提升法官的综合能力。对家事审判法官进行必要的集中辅导和培训,营造浓厚的业务学习能力,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找准矛盾转化的交叉点,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

3、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取证力度。家事案件对法官职权干预的需求主要体现为法官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取证,对处分权的适当干预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在涉财产或家暴的家事案件处理中,应多采取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做法,以弥补当事人举证的不足。

4、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困难、文化程度较低、残疾人、遭受家暴以及诉讼能力不足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院与司法局的衔接机制,向司法局提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建议,由司法局指派业务能力强,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尽可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进一步加大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中华传统美德等教育,增强民众的社会责任与婚姻担当。善于发现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婚姻美满、尊老爱幼、兄弟情深等代表性案件并及时发布,弘扬社会正能量。通过法院开放日,旁听庭审等形式,积极宣传家事审判成功经验,让民众真正感受到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情和弥合亲情的良苦用心,营造珍惜家庭、享受关爱的浓厚氛围。

家事无小事,该院的家事审判工作虽起步时间较短,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家事审判法官和家事合议庭的共同努力下,创新工作思路,持续重点关注家庭矛盾的预防和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修复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创新机制、延伸服务、特色做法等方面积极探索新路子,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今后全面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推进创新工作思路的纵深开展,继续深入实践和总结如何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良性运作和长效发展的方法,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进程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参考。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