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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牛触电死亡谁来“买单”
时间:2017-10-16单位/部门:宾川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刘文辉点击:

 

关在牛棚里的三条水牛触电而亡,宾川县金牛镇牛井社区五里头村的村民闵桂某将村集体、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7万元,牛怎么会触电?闵桂某的诉讼请求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闵桂某家饲养了水牛,牛棚是草屋顶,村间路灯绝缘照明线路从牛棚顶上南、北向悬空经过,2015年2月,闵桂某户向五里头村提出要整改牛棚、屋顶的通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为此五里头村向供电公司的下属供电所反映提出整修、改造,但并未实际进行。之后,闵桂某户拆除旧牛棚搭建了钢架彩钢瓦顶牛棚,房屋整体高度也有所升高,将在原来草屋顶上方的通电线路安置在了新牛棚的钢梁与彩钢瓦间。
2016年4月5日晚,闵桂兴户饲养的三条水牛(一公、二母)死亡,发现牛棚带电后,闵桂某报告了组、村、镇及供电公司,经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堪,发现牛棚钢梁与彩钢瓦间的村间路灯绝缘照明线路破损漏电,认定三条水牛系触电死亡,并提出为减少损失及时处理死牛,当晚,闵桂某以9000元的价格将三条死牛卖予了他人。死亡的三条水牛系闵桂某户于2015年以70060元购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闵桂户的三条水牛系通电线路破损漏电触电死亡的事实成立,但由于当事人未对牛的具体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和认定,且标的物已不存在,导致在本案中不能准确确定三条牛的实际价值以及原告自购买后对牛的实际投入,因此,原告的具体损失,宜以购买水牛时的价格扣除9000元的残值来确定,为61060元。电能系特殊商品,造成原告户损失的通电线路权属被告五里头村,原告提出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后,五里头村虽向被告供电公司提出整修、改造,但并未实际整修、改造排除安全隐患,因此应认定五里头村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和供电公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的过失,依法应对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闵桂某户将通电线路安置于房屋的钢梁与彩钢瓦间,有悖电力常识,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最终综合全案,按照原被告各自的过错认定原告的具体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0%、五里头村承担40%、供电公司承担20%,判决被告五里头村向原告赔偿24424元、被告供电公司赔偿12212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本案已生效。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