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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实行“证人”出庭作证
时间:2017-12-05单位/部门:云龙县法院作者/编辑:李霞点击:

 

 
近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该案是本院审理的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
简要案情:2016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采用以贩养吸的方式贩卖毒品。被告人高某某除自已吸食外,以每粒30元至40元不等的价格向钏某某、黄某等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9粒,净重约0.9克。同年8月12日,云龙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工作安排,到保山市某地对被告人高某某实施抓捕,民警追捕至街边一饭店内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后根据高某某的指认在一巷道墙角边提取其逃跑途中丢弃的甲基苯丙胺32粒。经称量,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3.2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建议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抓获被告人高某某的经过,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部分瑕疵证据等问题进行证实。本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参加,在庭前会议中,本庭准许三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公诉人对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等部分证据进行了举证,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对于这部分证据,本庭在开庭审理中向被告人质证,概述辩护人的质证意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余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案件的旁听,审理实况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三名侦查人员当庭签署了如实作证保证义务书,依序证实了公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本庭未作当庭认证,该案将择期宣判。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将呈常态化,本院将正确执行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